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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代会基础知识问答(四)

稿件来源:网络资料 | 发布日期:2022-09-16

1、填写选票和投票时应注意哪些问题?

党内进行选举时,选举人对候选人可以投赞成票,可以投不赞成票,也可以弃权。填写选票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坚持党性原则,以对党、对同志负责的态度慎重选择被选举人;

(2)考虑成熟后再填写,不要随意涂改;

(3)按照选票上说明的要求填写,符号要准确,字迹要清楚。

选票填写好以后,选举人要亲自将选票投入指定的票箱。

2、计票人如何产生?其职责是什么?

党内选举应设计票人,规模较大的会议还可设总计票人。计票人可由选举人推荐,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确定;也可直接由会议领导机构或主持人指定.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计票人。

3、选举大会应如何产生和通过总监票人和监票人?

监票人、总监票人应由党性强、作风正派、办事公道,并熟悉选举工作的同志担任,并须从参加会议的有选举权的选举人中产生。总监票人、监票人由选举人推荐提名,提交党员大会(党代表大会)或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表决通过。

4、哪些人不能担任选举大会的监票、计票工作?

已被提名为候选人的,不得担任监票人和计票人。

5、获得超过半数票者少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正式选举时,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少于应选人数时,不足的名额可以另行选举。当选人数接近应选人数,征得半数以上选举人同意,也可以减少名额,不再进行选举。

6、获得超过半数票多于应选名额时怎么办?

在选举有效的前提下,获得赞成票超过实到会有选举权人数半数的被选举人,原则上都取得了当选资格,但由于应选名额所限,只能按得票多少顺序确定当选人,至取足应选名额为止。这样做,既体现了尊重选举人的意志,也体现了党内选举平等的原则。

7、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被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8、离职学习的党员是否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离职学习的党员,凡党的正式组织关系已经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按照党的组织原则,在原所在党组织内不再享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故不能提名为委员候选人;学习时间不长,按照有关规定党的正式组织关系没有转出原所在党组织的,在原所在党组织进行换届选举时,如符合候选人条件并得到多数选举人同意,可以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9、在什么情况下选举人可以委托他人代写选票?

在党内选举过程中,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因不识字或其他特殊情况,不能自己填写选票时,可以委托参加会议的其他同志代写选票。被委托人必须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因故请假不能参加选举的党员、党代表或委员,应视为缺席,不可以委托他人代为投票。

10、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应注意什么?

委托他人代写选票时,委托人应按照自己的意愿,向被委托人清楚地表达自己赞成哪些候选人,不赞成哪些候选人,或另选哪些人。被委托人应忠实地按照委托人的意愿填写选票,并应向委托人复述选票上填写的人选。被委托人负有为委托人保守秘密的责任。选票填写完毕后,一般应由委托人亲自将选票投入票箱。

11.已经投出的选票可否取回更改?

在投票选举时,选举主持人员应给选举人以充分考虑和填写选票的时间。选票一经投出,不得再取回更改。

12.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和基层代表大会、党员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到会人数有什么要求?

根据《中国共产党地方组织选举工作条例》规定,党的地方各级代表大会选举时,参加选举的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代表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方能进行选举。

根据《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大会进行选举时,有选举权的到会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会议有效;考虑到基层的实际情况,如果有选举权原到会人数正好为应到会人数的五分之四,可算作会议有效。

13.没有党的正式组织关系的党员能否被提名为委员候选人?

根据党章规定的精神,只有正式组织关系并编入某个党组织的正式党员,在该党组织内才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从外单位转来的正式党员,如果只持有“中国共产党党员证明信”,即临时组织关系,而没有“中国共产党党员组织关系介绍信”,即正式组织关系的,不能被提名为该党组织的委员候选人。

14.对代表候选人数和应选人数有何规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在选举出席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时,代表候选人数应多于应选人数的百分之二十。

15.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其代表名额是怎样规定的?代表的名额应按照什么原则确定?

《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代表的名额一般为一百名至二百名,最多不超过三百名。

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的规定,党的基层组织召开党员代表大会时,代表的名额由召集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按照有利于党员了解和直接参与党内事务,有利于讨论决定问题的原则确定,报上级党组织批准。这是为了充分发扬党内民主,使党员代表大会更好地行使决策权和监督权。鉴于党的基层组织的党员人数不同的单位往往悬殊很大,所以不宜统一规定名额,只能规定一个大体的幅度,由召开党员代表大会的党组织根据上述原则,在规定的幅度范围内确定具体名额,更符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但必须报上级党组织批准。

16.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应该注意哪些问题?

在选举产生党员代表大会代表时,应注意以下几个问题:

(1)要充分发扬民主,组织党员反复酝酿,采取自下而上和自上而下相结合的办法提名,按照多数人的意见确定代表候选人名单。要特别注意代表候选人不能由个人和少数人指定。

(2)要注意代表的先进性和广泛性。选举产生的党员代表大会的代表,应是政治立场坚定,思想作风正派,密切联系群众,具有一定的议事能力,能反映广大党员意见的党员。应尽可能使所属党组织都有一定数量的代表。

(3)要把好代表资格审查关,严格按照《中国共产党基层组织选举工作暂行条例》规定的程序选举产生代表。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在代表资格审查过程中,发现代表的提名、选举不符合程序的,上级党组织应责令选举单位重新进行选举。

17.代表资格的确认必须经过哪些审查程序?

确认代表资格的权力,属于党员代表大会。确认代表资格的一般程序是:各选举单位按照上级分配的代表名额,依据规定的选举程序和选举办法选出代表后,报上级党委成立的代表审查小组;代表资格审查小组对代表资格及其程序进行审查,写出代表资格审查报告,代表资格审查报告经党的委员会通过后,提交党员代表大会预备会议审议;预备会议表决通过代表资格审查报告后,代表资格即得到确认。

18.选举办法应包含那些内容?

选举办法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制定选举工作细则(选举办法)的依据;选举的任务;提名确定候选人的办法;选举的方式、程序;选举的有效性和有效票的规定;确定当选人的原则;填写选票的注意事项;候选人、当选人名单排列的规定;监票人、计票人的产生办法,以及选举纪律等等。